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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Center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华锋股份综合大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谭帼英女士因公无法现场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李胜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2,996,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00%。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977,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07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01%。
5、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李胜宇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长谭帼英女士,董事、总经理林程先生,董事、副总经理陈宇峰先生,董事周辉先生、卢峰先生,独立董事周乔先生、罗玉涛先生、王大方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监事刘兰芹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朱曙峰先生、梁雅丽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2,985,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2,0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2%;反对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柯华先生、甘子豪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1、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年6月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3、2024年6月21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52,996,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87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2,977,8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予以披露,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表决结果: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52,985,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票1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062,000股,反对10,90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