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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Center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 行动方案的公告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kaiyun体育全站 开云官方网站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101,760,91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89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1,069,49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94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40,691,4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950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2,013,4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8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2,013,4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882%。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开云网址 kaiyun官方入口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发行H股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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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01,690,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3%;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42,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796%;反对70,8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101,655,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2%;反对105,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1,907,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561%;反对105,5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4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慧、范艺娜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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